项目名称 | 成都交投建设有限公司2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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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6852.36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26 |
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成都交投建设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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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4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0667509043 | |||
经营范围 |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0 | |||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2533.28 | 11692.08 | 9427.1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8813.04 | 218519.49 | 40293.55 | ||
审计机构 | 四川中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9618.12 | 1359.1 | 1358.7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5992.51 | 204365.99 | 41626.52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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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87757233M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7830618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3-2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电建路桥公司处置成都交投建设有限公司参股股权资产的备案通知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6852.36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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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055.7092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截止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知悉并同意我方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的,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转让方重新转让标的股权的,且再次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我方补足差额部分,我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转让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索。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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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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