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苏州湾实验小学扩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华中师范大学苏州湾实验小学扩建项目已由 苏州市吴中区数据局以吴数据项批〔2024] 7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市吴中区华中师范大学苏州湾实验小学,招标人为苏州吴中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建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华中师范大学苏州湾实验小学扩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太湖街道连柱山路199号
2.1.2建设规模:项目利用学校西北角空地建设一幢教学楼,教学楼占地面积7059平方米,建筑面积9978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9978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新增54间教室,地上五层,无地下室。
2.1.3合同估算价:4078.070876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00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5年7月5日,施工开工日期:2025年8月 5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6年4月30日
2.1.5 其他: 无
2.2招标范围:
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1.1设计范围:结构工程、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外立面、PC装配式、泛光照明、市政景观绿化、机电工程、管线综合、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变电所供配电、标识标牌、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和深化设计。
1.2 施工范围:本次委托设计建造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初步设计图纸范围内单体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除必须由市政供水部门负责的给水施工)、建筑电气(除必须由电力部门负责的开闭所电气设备等)、消防工程、暖通空调、泛光照明、标识导示及标线、室外市政工程(除必须由市政供水部门负责的给水施工)、光伏、试桩、景观绿化、土石方工程、变配电工程等工程施工、调试以及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质量缺陷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项目红线以内的三通一平。配合发包人完成外部道路、供电、供水、供气及设立道口等相关工作;
1.3 采购范围:除分体式空调、教室课桌椅、护眼灯以及教务一体机以外的全部工作内容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本项目应根据建设基本程序的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竣工验收工作。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4.1负责配合完成设计阶段各项政府的咨询及审查工作,如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抗震审查等。
4.2 配合甲方办理开工手续,施工过程中配合发包人完成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监测等各项服务工作。完工后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承包单位协助。
4.2 理解本技术要求文件中的各项说明条款。
4.3 技术方案须符合本文件中对设计形式、材料等各方面的要求。
4.4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须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与法规的要求。
5. 培训工作范围:按合同约定。
保修工作范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申请人应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设计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5)如为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由牵头人单位派遣,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施工单位。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1)工程总承包(EPC)业绩要求:2019年5月01日至今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EPC)业绩,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业绩要求:2019年5月01日至今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3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3)工程设计业绩要求:2019年5月01日至今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 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
注:工程总承包(EPC)和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中注明的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为准;工程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设计合同等证明材料。时间、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如上述材料不能体现工程造价金额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业绩须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本单位承担的业绩,否则不予认可。
□ 3.3.1.2申请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3.3.2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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