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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区青西城中村改造安置保障房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 2024-08-01

1.

本招标项目湘江新区青西城中村改造安置保障房项目设计已由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以湘新发〔2024〕2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沙岳麓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专项资金、安置房购房款 及企业自筹资金,招标人为长沙岳麓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 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2.1项目名称:湘江新区青西城中村改造安置保障房项目设计 2.2项目地点:位于岳麓区花木路与青容路交叉口西南角

2.3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安置房项目,规划占地面积 2944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3000平方米(其中地上 约91000平方米,地下约32000平方米),地上 31 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100米。

2.4投资估算:约80000万元 2.5资金来源及比例:专项资金(约80%)、安置房购房款(约12%)、企业自筹资金(约8%)

2.6招标范围: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BIM设计以及所有前期报批报建需要的图纸及文字 说明,配合建设单位完成规划、总图审批、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等相关行政审批及后续相关服务,完成 发包人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初步设计概算需由具备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并满足概算评审的要求。 设计内容包括:住宅、商业、物管用房、幼儿园、地库等其他配套用房,室外道路、广场、室外综合管网、园 林景观、室外照明、亮化及辅助配套工程及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总图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的建筑工程 (含节能设计)、结构工程、装配式工程(含论证及取得批复)和钢结构工程、挡墙及支护工程、基坑工程、 人防工程、绿色建筑(含咨询及取得星级批复)、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幕墙设计、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 电气、暖通、弱电智能化、电信、消防等)、海绵城市、三维仿真建模(方案阶段)、BIM(初步设计及施工图 设计阶段)、土方平衡方案设计等。

2.7服务期限:设计服务期限100日,其中: (1)方案设计:中标通知书下发后30日历日内完成方案设计; (2)初步设计:方案评审会后30日历日内完成初步设计; (3)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评审会后40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4)后续服务: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各阶段进度应满足招标人建设进度要求,具体实施中再根据招标 人批准计划调整。。

3.

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处于有效

期。

3.2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2.2 财务要求: □不提供。

√提供:近1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1年的)无亏损。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1~3年。 3.2.3信誉要求:企业没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 3.2.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提供: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2024年07月31日前)不少于1个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1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1)考核期限: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1095 天内为有效。

(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招标工程是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 标的工程)、合同协议书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 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有效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 文件)为准。

(3)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 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1.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注册单位名称须与投

标人名称一致。

  1.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3.2.7其他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

(2)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 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本次招标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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