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开展雄安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4〕8号)、《关于雄安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62号)、《关于雄安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4〕011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雄安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雄安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朱各庄特色小城镇,雄安综合保税区内。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雄安综合保税区(二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道路8条,总长约3.74公里,具体包括次干路1条(综保路),道路红线宽度32米,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50千米/小时,长度0.45公里(含跨马庄干渠桥梁一座,桥宽41米,双向4车道);支路7条,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双向2车道,设计速度30千米/小时,支路总长约3.29公里。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桥梁、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照明、监控、电力、通信等附属工程。
项目总投资13138.7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1287.90万元。
2.3监理服务期限: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初,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8月底,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燃气管线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围网工程、电力通信组合排管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绿化养护阶段、缺陷修复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环保等方面监理。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7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661173.96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正在实施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项目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一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①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具备3年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以学历证书(指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②近2年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具有一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3条第(4)②项的修改);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A.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C.以上u、v、w、x、y、z、A、B与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内容不一致的,以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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